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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法律法规汇总

类别:网络法律 日期:2021-8-13 13:57:00 人气: 来源:

  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处罚。”

  12.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9.罪刑,确保无罪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不事追究。准确把握立法,正确适用法律和司释,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司释的,不得以违处。违反有关,但尚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合同诈骗罪,是指(刑法)第224条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查获的合同、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的。

  2、查获的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的产权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或条款等,证明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的行为的。

  3、犯罪嫌疑人没有履行能力、犯罪嫌疑人部分履行合同、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合同等证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的。

  4、带金字旁的女孩名字双方签订的合同、犯罪嫌凝人收受被害人给付的货物、预付款或者财产、犯罪嫌疑人逃匿等,证明有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财产后逃匿的行为的。

  7、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合同诈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如具有逃匿、或者出走不归,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以隐匿等方法占有财物的;对骗得财物进行私分、挥霍使用的;用于归还欠债或者抵偿债务的;用于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法经营活动)的;其他使他人对财物占有的情形。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措施》的通知(2001年5月22日)

  近来,少数地方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审查的合同诈骗、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审查把关不严,对一些事实不清、不足的案件甚至不构成犯罪的人作出了决定,为少数基层侦查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异地、扣物、查封企业财产等行为提供了“”外衣。影响了检察机关司法的形象,助长了地方和部门主义。为对合同诈骗、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措施,依法监督越权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要全面正确贯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强化监督,执法”的检察工作主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在激烈的竞争中,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经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依法保障竞争在法律的范围内公平有序地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确定构成犯罪的经济犯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以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以及企业、当事人的权益;对于经济纠纷只能通过民事法律手段去解决,不能为了地方利益,动事手段,更不能变相把措施作为搞地方主义的手段。

  二、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经济犯罪案件具有案情较复杂,犯罪与经济纠纷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易区分的特点。认定经济犯罪,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的犯罪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工作中,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尤其要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债务纠纷的界限,以及商业秘密与进入公知领域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界限,做到慎重稳妥,不枉不纵,依法打击犯罪者,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能把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对于造成本地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作为犯罪处理,防止权。对于合同和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双方主体真实有效,行为客观存在,罪与非罪难以辨别,当事人可以行使民事诉讼的,更要慎用权。

  三、要正确掌握条件,严格办案程序。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条件和办案程序,严把事实关、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办案质量。对机关提请审查的经济犯罪案件,必须符律的条件,才能作出决定,对于明显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的,或者罪与非罪性质不明的,或者事实不清、不足的案件,不应作出决定。特别是对于涉及异地的经济犯罪案件,不仅要审查方的材料,而且要认真审查被方提供的材料和辩解,对只有方的,没有其他证明的,不能作出决定。

  四、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协调和指导,支持下级检察机关依案。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合同诈骗、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认为案情复杂,难以定性,与侦查机关有重大认识分歧,或受到地方和行政干预的,要及时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上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加强协调,必要时,可采取“上提一级”审查的办法。各地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跨地区合同诈骗、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应在后三日内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上级院应及时审查,对有问题的,纠正。

  五、要加强监督,严肃办案纪律。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机关侦办的合同诈骗、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对不构成犯罪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要及时通知撤案,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对有关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乱、乱扣物以及超期等违法行为,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对检察机关因受地方主义影响,违案,权的,上级检察机关要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件,高检院将予以通报。对于越权插手经济纠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的,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第一条 同一、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为,单位有明显,且该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关系的,单位对该犯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办理了企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被害人对本《》第二条因单位犯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 被害人请求其民事的诉讼时效在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的,有关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近几年来,各种严重的经济诈骗犯罪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和进一步发展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危害。各地机关依法加强对经济诈骗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过程中,由于诈骗罪和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分比较复杂,同时还往往因合同双方分属不同地区,致使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经常出现认识上的不一致。特别由于利益驱动和地方、部门主义的干扰,在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中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把经济合同纠纷,包括正在办理的或已办结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诈骗案件办理;有的以追赃为名,、冻结或者划扣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者正常经营的货物或款项;有的出于部门利益以各种借口向人索要办案费用;有的在办案中违反随意到外地;甚至还有个别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为了追款而非法;更有甚者,因追不回款项而将者长期关押。同时,也有把被害人的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当作经济合同纠纷而不予受理;把外地机关办理的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当作经济合同纠纷而不予协助。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机关的执法权威,败民形象,而且影响社会经济正常活动,权益。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正常经济活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纠正一些地方、部门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行为,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司释和实际情况,对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有关问题如下:

  一、关于案件性质的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经济合同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案件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印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办理。

  机关接到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报案后,应当先进行初步调查以查明是否确有本第一条所的情形。对确有本第一条所之情形的,应当予以立案侦查。

  对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人,并告知其依照经济合同法可以直接向起诉解决。

  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由犯罪地的机关办理,犯罪地包括犯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办理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负责办理。几个地方的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上一级的机关办理。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管辖不明的案件,由争议双方的上级机关办理。

  在办案中需要到外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到外地对案犯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几个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3)40号)等有关,通知当地机关,不得自行执行、,更不得以传唤、拘传为名将被传唤人或者被拘传人带离当地。凡没有法律手续擅自到外地或者虽有法律手续但未通知当地机关的,当地机关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通知其所属的、局派人带回予以处理。没有法律手续,擅自到外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地机关接到外地机关执行、的通知后应当无条件地积极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或。故意或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物品或者冻结款项。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六、关于对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监督地(市)级以上机关应当加强对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利益驱动和地方、部门主义。上级机关如果发现下级机关在办案中只注重追款而对犯罪打击不力,互相推诿扯皮,或者违反等错误时,应当依照人民法第四十和《关于机关执行人民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及时予以纠正。

  下级机关必须服从上级机关的决定,按照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决定执行。对拒不执行上级机关纠正决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并依照《人衔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11.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一类地区以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为“数额巨大”,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类地区以不满20万元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120万为“数额巨大”,1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12.关于单位犯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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