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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类别:婚姻家庭 日期:2022-4-28 12:41:28 人气: 来源:

  和谐美满的婚姻,对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能起到推动作用。如今,随着人们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对于婚姻家庭中的法律意识越发强烈,因而导致每年关于婚姻家庭中的疑难问题也越来越多。为了让更多人了解到新时期下婚姻家庭法律所适用的难题,本次从《民》婚姻家庭篇的构建的意义、基础原则两点切入分析,并重点阐述了此法律所适用的疑难问题。主要从子女抚养、家庭、彩礼嫁妆、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几个方面进行探析,内容如下。周公解梦梦见洗头发

  在人们婚姻家庭中常会面对许多复杂的疑难问题,它不仅仅关系到两个家庭中的日常纠纷,还可能涉及到婚姻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大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1]。面对婚姻家庭人们遇到各种问题在所难免,但据有关调查显示,还是有部分偏远地区的人们对于此法律的认知不足,不懂得利用法律来自己。为便于更多人对目前的婚姻相关法律制度有正确的认知,提升家庭幸福指数,此次列举了常见的四类疑难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对应解决策略。

  新时期背景下,对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这对于更好地融入婚姻、自身权益和家庭都有深刻的运用价值。例如现在有许多夫妻离婚房产的分割问题、子女抚养探望的问题等等,其实这和人们的生活都有紧密联系,不可忽视。《民》婚姻家庭篇是基于《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锁制定的。在此帮助下,能让人们更、更正确地处理在家庭婚姻中会面对的问题。在婚姻家庭法律中,也要讲究事实依据,它就像是一个伞,能够让处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双方学会保障自己和地位。一般来说,此法律多用于处理简单的家庭纠纷,但面对许多混合了情感、、争议等因素情况下,用婚姻家庭法来解决是最佳的选择。

  《民》中的婚姻家庭篇相关法律制度,其实是将婚姻、家庭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借助此法律,能够帮助人们建立起正确的婚姻价值观,提升婚姻中的法律意识,还能借助于合理高效的法律手段来解决无法调节的争议事件,从而人们的基础权益。从更长远的角度分析,婚姻家庭法保障了一个小家庭的和谐,也对社会文明的进步起到推动意义。而婚姻家庭法作为一项基础制度,给夫妻双方的家庭关系保障打下良好基础。一般而言,它具有以下五点原则:第一,婚姻。顾名思义,双方在离婚、结婚上都存在自主选择,他人不可,尤其是要打击各种买卖婚姻的违法行为[2]。第二,一夫一妻。男女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建立夫妻关系,且重婚,或是此关系。第三,男女平等。夫妻二人在法律、等方面享有公平、平等的。第四,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第五,计划生育。

  指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并不符合当地相关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第一,资料不齐全登记。若登记时材料不齐全而审不严格匆忙登记,不符合正常的婚姻登记程序。第二,非本人登记。结婚当事人需要亲身到民政局现场办理程序,且工作人员会询问是否双方本人意愿结婚。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存在着双方因某些因素影响无法登记程序,因和民政局人员熟悉,或是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查疏漏而办理。第三,办理婚姻登记假证明。此情况多出现在偏远落后的地区。女子未到结婚适龄就被家人许亲,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未到法律结婚年龄,就出现伪造身份(或年龄)就办理的事件,也属于结婚登记程序瑕疵[3]。第四,未及时领取结婚证。此情况指的是:当事人双方虽年龄上达到领取结婚证的标准,但因其个人缘由或是婚姻机关的因素,导致未能及时领取结婚证。第五,冒用(或借用)他人名义结婚。此情况会导致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和实际不吻合。

  《反家庭法》第二条中对家暴定义为:出现在家庭内部,以、等手段对身心造成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婚姻里男性对女性的最为严重和常见。家暴的种类其实细分有很多,例如其中一种指的是、性质的等,给人的身心造成严重,也较为多见;另一种指的是冷,此种会给理健康、人格自尊造成严重的损伤[4]。第三种是语言。在一些婚姻纠纷事件案例中此情况也很多见,指的是者对人进行语言上的、、等,导致被的当事人长期遭受巨大的压力和心理,甚至严重者会出现情绪抑郁、现象。最后还有性。多指的是在对方性意愿下强制进行行为。如男性为满足自己在妻子患病、哺乳期间等强制性行为,损伤女性的身心健康。当然,家庭的出现并不单纯出现在男性对女性中,在部分家庭关系中也有女性对男性进行、的情况,或是兄弟姐妹中出现严重,也都属于家暴性质。

  一方面,关于彩礼。从传统风俗习惯上分析,我国男女双方约定婚姻契约时,就有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习俗,这些便称之为彩礼;同样,女方也会带一些物品或是钱财到男方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嫁妆。在新时期下,人们经济水平提升,在彩礼、嫁妆上开始出现“愈演愈烈”的形势,甚至是在部分地区还有攀比的现象,导致彩礼、嫁妆所涉及到的金额数不断加大[5]。因彩礼多在婚期就赠与,当双方未能建立起良好婚姻关系,那么关于其处置问题就容易造成纠纷事件。如今,关于此类案例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另一方面关于嫁妆。也是由于传统挂念影响,女子长辈会予以陪嫁物品。在目前相关法律中并未对其有明确的定义,但从一般的司义中,认为嫁妆是女性婚前财产。但关于其具体根源的追溯,如女性家境贫寒而用男方的彩礼钱置办了嫁妆,那么这类情况也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一直是许多离婚人士所纠结的问题。近年来,离婚了不断上升,因子女抚养问题而出现严重纠纷、争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不断存在双方父母争夺抚养等,甚至还有双方父母都不愿意抚养的。由于此类案件多半都涉及到未成年人。若是裁决不够妥当,势必会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因而此类问题一直都是法院审理工作的难点所在。

  关于以上所总结的结婚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其对应的解决策略包括:第一,若婚姻当事人中的一方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为由认为双方间不存在夫妻关系,应当提供相关婚姻证书,一般去民政部门提出诉讼解决,若解决不当则可依法进行行政复议[6]。第二,若婚姻当事人中某一方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无法到现场办理手续,而被他人所替用身份。这种情况也分有为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知晓并同意顶替,虽然没有本人亲自到民政局登记,但公开办理了婚礼且之后以夫妻的身份同居,亦或是以此结婚证为凭据为子女办理户口。但具备瑕疵婚姻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另一种则是当事人并不知晓,而婚姻中的某一方不同意此做法被最终强制执行,此做法当事人意愿,也违反了结婚程序流程,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那么在此情况下,法律可以予以撤销结婚证明的做法,以保障当事人的。第三,关于虚假手续办理。有相关案例指出,有些人用虚假身份办理程序以骗取对方钱财,而婚后则很长时间便消失在人海中。针对此中情况,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及时去民政部门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这本就不符合现实且虚假的结婚证明。第四,关于未及时领取结婚证。可以认为领取结婚证是办理各项结婚程序中最核心的流程。在《民》中的婚姻家庭篇中对婚姻关系的明确就只有办理登记结婚、领证这种固定形式,结婚证当然也是具备公示、公信的象征。换言之,若未领取结婚证,那么此婚姻关系其实是不存在的,也不会被我国法律所认可。若是因为结婚登记程序出现瑕疵,一般不会对结婚登记的效力造成影响。倘若婚姻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可根据《民》相关来提出诉讼。

  习在2015年的春节团拜会中指出:“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家庭婚姻和谐往往和社会发展间有紧密联系[7]。但若是婚姻当事人中某一方处于弱视地位,都可能导致婚姻稳定性出现风险。家为不但影响了婚姻和睦,严重时还可能危机到人的生命。一旦家暴发生,婚姻双方当事人势必会出现、抗击的心理情绪,也为犯罪事件埋下祸根。因此人一定要利用法律武器进行反击。首先,被家暴者要根据自己受伤的情况,到当地机关、居委会出具证明,并进行伤情鉴定,若进行医治则将到医疗机构诊治的凭据保存妥善。据《民》中的婚姻家庭篇相关可知,被家暴者有提出请求,当地居委会、所在单位等都应当劝阻、调解,且人可直接提出请求由机行。若因为家为人向提出离婚,可直接向最高提出诉讼。需要注意,人要利用婚姻家庭法自己,可运用手机、等方法来保留者的犯罪,并及时验明伤情,将居委会证明材料、医疗机构的诊断单等作为凭据,作为行政诉讼有效辅助材料。

  在婚姻家庭方面中所涉及到的彩礼、嫁妆等问题,虽然它能够起到一定经济基础效用,但其本质上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出现此类问题,也多是因为关乎到个人的切身利益而引起的后果。在最高《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中,认为彩礼是“按照习俗给付”。包括:若双方并未办理手续,或是只是登记了手续还未同居生活,那么此时若某一方中出现可问题变故,从原则上分析彩礼是可以返还的。此外,若因为彩礼的问题导致其中某一方的家庭经济受到影响,甚至是难以维持生活,那么彩礼也是可以返还的。当然,若是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程序后要求返还,一般要在离婚的条件下进行,否则是不成立的。在新时期下,尤其是一些年轻人的婚姻中,对于钱财的考虑也变得非常复杂。虽然在法律中提出男女平等的观念,还是未在彩礼、嫁妆等方面明确是任何一方的义务或是责任。虽然在现实生活中,从某种意义上分析彩礼、嫁妆是双方的心意且存在一定对应性,但作为执法工作者,还是要明确《民》中婚姻家庭篇、《财产法》相关内涵,在审理一些离婚案件时,要将彩礼支付、嫁妆处理等作为一定的考虑因素,从而最大化地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益,维律。

  在许多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等分配问题一直都是重点考虑因素,一般都是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准则。在这一问题上,《民》中的婚姻家庭篇便体现出了法律人文关怀的一面。在子女抚养问题的思考上,可以从婚姻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来综合分析,以最大程度上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并其各项权益。由于孩子的成长是长时间的过程,因而在婚姻当事人在离婚时,要结合其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各种变化,以保障其健康生活为前提,可允许离婚的双方通过协议或是诉讼的方式来对抚养权进行变更。另外,当子女被判给某一方后,不直接抚养方应当支付养育费用,可以由离婚双方商讨。若关于支付数额未能达到一致,则可由当地的法院结合实际判决。另外,关于子女抚养中的还涉及到“探望权”的争议,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方获得抚养权后,希望以放弃抚养费为条件让对方放弃探望等多种情况。由于探望权属人身权,也常特殊的婚姻家庭案件,因而如何有效执行都是现阶段值得深思的问题。

  综上所述,随着婚姻家庭的队伍不断扩大,关于其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也值得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在我国《民》中的婚姻家庭篇中,不但对双方的婚姻关系有明确,也落实在了对社会发展上的正面影响上。希望在提升人们婚姻家庭幸福感时,进一步保障家庭经济,社会发展。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社会的发展速度迅猛,但法律的变动、发展都是相对被动的,它无法完全涵盖人们的生活各个细节。因此,执法人员更要结合适用的法律,综合化考虑和灵活运用,从而达到定纷止争效果,为保障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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